發布時(Shi)間: 2023-09-15 來[Lai]源:
特種設備報廢是如何規定的
特種設備在(Zai)使用中會發生磨損、腐蝕、裂紋等損壞的情況[Kuang],喪(Sang)失全部或部(Bu)分功能,影響設備安全使用;特種設備的材料在使[Shi]用一定[Ding]周期後,也存在疲(Pi)勞的情況,繼續使用可能引發嚴重事故。
目前,一些(Xie)達(Da)到報廢[Fei]條件,不允許運(Yun)行的特種設備,有的使用單位[Wei]還仍然運行,有的[De]轉移到其他地方[Fang]繼續運行,這都是十分[Fen]危險的,所以[Yi]讓我[Wo]們一起學習下(Xia)法律中對于特種設備的報廢(Fei)是如何規定[Ding]的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特種[Zhong]設備安全法》
第四十八條
特種設(She)備存在嚴重[Zhong]事(Shi)故隐患,無(Wu)改造、修理價[Jia]值,或者達到安全[Quan]技術規範規[Gui]定的其[Qi]他報廢條件的,特種設備[Bei]使用單位應當[Dang]依法履行報廢義務,采取必要措施[Shi]消除(Chu)該特種設[She]備的使用功能,并向原(Yuan)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[Quan]監督管理的部門辦(Ban)理使用登記證書注(Zhu)銷手(Shou)續[Xu]。
前款規[Gui]定報[Bao]廢[Fei]條件以[Yi]外的特種設備,達到設計使(Shi)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,應當按(An)照[Zhao]安全技術規[Gui]範的要求通過[Guo]檢驗或者安全評估,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,方可繼續使用[Yong]。允許繼續使用(Yong)的,應當采取加強檢驗、檢測和維護[Hu]保養等措施,确保使用[Yong]安(An)全[Quan]。
一、特種設[She]備報廢條件
(一)特種(Zhong)設[She]備存[Cun]在嚴重事故(Gu)隐患包括以下情形
1、未取得許可生(Sheng)産(Chan)、國[Guo]家明令淘汰、已(Yi)經報廢(Fei)或者達到報[Bao]廢條件,繼續使用的;
2、未經(Jing)監督檢驗或者經檢驗、檢測不合格,繼續使用的;
3、安(An)全附件、安[An]全保護裝置缺[Que]失或者失靈,繼(Ji)續(Xu)使用的(De);
4、發生過事故或者有明顯故[Gu]障,未對其進行全面檢[Jian]查、消除事故隐患,繼續使用的[De];
5、超過規定參數[Shu]、使用[Yong]範圍使用的[De];
6、市(Shi)場監[Jian]督管(Guan)理部門認為[Wei]屬于嚴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。
(二)達到安全技(Ji)術[Shu]規範及相關[Guan]标[Biao]準規定報廢條件[Jian]
因設備材(Cai)料、結構(Gou)及[Ji]其使用條件的影響,設備在使用一[Yi]個時期後,會失去其原有的安全性能,而改造、修理[Li]無法解決(Jue)内在(Zai)的安全性能,滿足不[Bu]了安全使用要求,因[Yin]此,在一些相關(Guan)安全技術規範中(Zhong)也對此特種(Zhong)設備[Bei]規定了報廢條件,達到條件的應[Ying]當予以[Yi]報廢(Fei)。
二、使用單位是履行特種(Zhong)設備
報廢的責任主體
使用單位作為特種設備産權所有[You]者或者受委托的管理者(Zhe),是保障特種(Zhong)設備[Bei]使用安全的責(Ze)任[Ren]主體,對達到報(Bao)廢條件的特[Te]種設備,履[Lü]行報廢的義務(Wu)。
三、特(Te)種設備報廢(Fei)必(Bi)須進行
去功能(Neng)化處理,并辦理[Li]注[Zhu]銷手續
為防止報廢的特種(Zhong)設[She]備再次流入使用[Yong]環節[Jie],必(Bi)須對報廢特種設備進行去[Qu]功能化處理,如将承壓部件割(Ge)孔、電(Dian)梯部件拆[Chai]解、氣瓶壓扁等[Deng],使其[Qi]不具備再次使用的(De)條件(Jian)。
為了使(Shi)特種設[She]備安全監管部門[Men]掌(Zhang)握特種設備使用情況[Kuang],特種設備[Bei]報廢後,使用單位必須到原(Yuan)特種設備使(Shi)用登記[Ji]部門(Men)辦理注銷,交回(Hui)使[Shi]用登記證。
四[Si]、達到(Dao)設計使用年限[Xian]設備(Bei)
需要繼續使用的條(Tiao)件
特種設備的設計使用年限由設計單(Dan)位或制造[Zao]單位(Wei)提出,設備[Bei]出廠時(Shi)在使用說明書中[Zhong]明确,但并非(Fei)設備實(Shi)際能夠使用的[De]年限[Xian],不應當作[Zuo]為[Wei]強制報廢[Fei]的條件。
由于每台特種設[She]備使用工況和環境差[Cha]異較大,維護(Hu)保養的情況也不同,有的特種設備雖達到設計(Ji)使用(Yong)年限,但仍保持良[Liang]好安全[Quan]運行狀态。因此,按照節約發展的原則[Ze],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[Xian]但(Dan)沒有達到應[Ying]當報[Bao]廢條件(本條第一[Yi]款)。使用單位希[Xi]望而且[Qie]也認為可以繼[Ji]續[Xu]使用的,需要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申(Shen)請和通過檢驗(Yan)或者評估,确定是否可以(Yi)繼續[Xu]使用。
對于達到設計使用年限[Xian]的特[Te]種設備,原制造[Zao]單位[Wei]不再承擔相應安全[Quan]責任,而[Er]是由提出需要繼續使[Shi]用的單[Dan]位和對其進行檢驗、安[An]全(Quan)評估的機構[Gou],或者修理、改造單位承擔(Dan)相應安全責任。
對于[Yu]允許繼續使用的(De)特種設備,使用單位應當加[Jia]強安全管理,采[Cai]取(Qu)增加維護保養的(De)頻次和項目、縮短(Duan)檢驗和[He]檢測的周期、增(Zeng)加檢驗和檢測(Ce)的項目等措施[Shi],确保特種設備[Bei]使用安全。